2005年10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国务院法制办复函交通部:
交通部门有权扣黑车
  记者近日从交通部获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查处“黑车”的主要执法者,却不具备扣留“黑车”的权力的状况将不复存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复函交通部,明确了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无证经营的“黑车”,交通部此前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明确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中答复了交通部。
  交通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法制办文件精神,明确了三点意见:
  第一,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是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是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三是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是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是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第三,未制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